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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孔又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又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5刑初58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又彬,曾用名孔佑喆,男,1997年1月21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日月网吧机修,住沈阳市皇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7〕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又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又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6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沈阳市皇姑区芙蓉山路20号的“日月网吧”吧台内,趁收银员张迪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1元。2、2017年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侯巨龙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元。3、2017年6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侯巨龙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元。4、2017年7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张雪峰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0元。5、2017年7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侯巨龙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元。6、2017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张雪峰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元。7、2017年7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侯巨龙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30元。8、2017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韩冰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50余元。9、2017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孔又彬在上述地点,趁收银员张雪峰不备,盗取吧台抽屉内的人民币50元。2017年2月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孔又彬在沈阳市皇姑区芙蓉山路20号的“日月网吧”库房内,盗取利群香烟一条、人民大会堂香烟一条、黄鹤楼香烟一条、七匹狼香烟一条。上述事实,被告人孔又彬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迪等人的证言;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又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又彬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罚金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宁 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