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徐丙文与丁明东、刘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丙文,丁明东,刘凤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30民初1058号原告:徐丙文,男,195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吴金花,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明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被告:刘凤华,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委托代理人;丁明东,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系被告刘凤华丈夫。原告徐丙文与被告刘凤华、丁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丙文请求法院:1、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于2017年2月9日在原告借款40000元,声称过几天就还,可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化上述清求,望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丁明东、刘凤华于2017年11月5日偿还原告徐丙文借款1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款30000元;二、如被告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偿还借款,被告丁明东、刘凤华应自2017年2月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400元、保全费470元,由被告丁明东、刘凤华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即时发生法律效力,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国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毕翠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