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8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原告肖云奎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云奎,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8民初1222号原告:肖云奎。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云奎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军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案件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肖云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关玉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释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