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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00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永先与李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永先,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周永先,男,198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伟,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先与被执行人李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永先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兵1001执3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谷长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