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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6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电子工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电子工业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6执229号申请执行人:任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电子工业区支公司。负责人:韩某(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任某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电子工业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申请人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申请人损失共计217301.90元;二、本案诉讼费5284元,减半收取2642元,申请人承担2338元,被执行人承担304元。申请人骞鹏依据本院(2017)陕0426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审判长  任科林审判员  陈筱曼审判员  王军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