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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民初2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曹某诉段某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段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775号原告曹某,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委托代理人肖小兵,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系郴州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195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原告曹某与被告段某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曹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撤诉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曹某承担。审 判 长  张东明人民陪审员  曾庆懂人民陪审员  谢伟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亚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