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7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纯军申请执行石聪菊一案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纯军,石聪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7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黄纯军,男,汉族,1972年9月15日生,住赫章县威奢乡。被执行人石聪菊,女,汉族,1978年4月4日生,住赫章县野马川镇。本院在执行黄纯军与石聪菊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7执1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立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