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1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应海与行景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海,行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应海,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行景云,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应海与被执行人行景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行景云名下有晋LXW2**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行景云名下所有的晋LXW2**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笑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