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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喻占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53号被执行人喻占超本院在执行喻占超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