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喻占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1253号被执行人喻占超本院在执行喻占超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松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