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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21执5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家顺与被执行人王玉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家顺,王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21执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家顺,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兴县。被执行人王玉亮,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惠民县。申请执行人李家顺与被执行人王玉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1)云新法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王玉亮应赔偿经济损失21600元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玉亮的银行存款12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除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玉亮的银行存款12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5321执5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代理审判员  王青梅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冼雅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