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行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永峰与被告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行政不作为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锋,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25行初18号原告刘永锋,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告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负责人杨新军,任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峰与被告澄城县不动产登记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刘永峰于2017年10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永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永峰负担。审判员 付毅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景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