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民申6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品仁与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品仁,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申6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品仁,男,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务工人员,住平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平罗县民族大街100号。负责人:许东铭,系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文,宁夏大潮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品仁因与被申请人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2民终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品仁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事实,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错误的。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提起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布氏杆菌病是布鲁氏杆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慢性传染病,羊、牛、猪是人类得布氏杆菌病的主要传染源。在我国羊为主要传染源,人群对布鲁氏菌普遍易感,且布鲁氏杆菌传染的途径较广,人接触带布鲁氏菌的动物,食用得布氏杆菌病的畜肉、奶及其奶制品,吸入含布鲁氏杆菌的尘土或该菌进入眼结合膜均可被感染。同时,平罗县红崖子乡��辖区域与内蒙古自治区的鄂托克前旗相邻属农牧区,群众自古有养殖习惯。本案中,王品仁也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其患布氏杆菌病与平罗县残疾人联合会发放扶贫羊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故,原审判决驳回王品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王品仁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品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泽诚审 判 员 陶爱珍代理审判员 马 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