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7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231号(向绍应与唐仕进、周爱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绍应,唐仕进,周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231号申请执行人向绍应,男,195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绥宁县长铺镇东正路39号。被执行人唐仕进,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绥宁县长铺镇江口园居委会。被执行人周爱华,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苗族,农民,住绥宁县枫木团苗族侗族乡白岩水村4组。本院在执行向绍应与唐仕进、周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兑现款2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6005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2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