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执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蒋成艳、淄博嘉周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成艳,淄博嘉周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2执1843号申请执行人蒋成艳,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淄博嘉周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杨镇双河村东。法定代表人:张道高,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蒋成艳与淄博嘉周玻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的川劳人仲案字[2017]第77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嘉周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款项履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第777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立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