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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与苏永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苏永生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2545号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法定代表人那吉贵,该水利站站长。被告苏永生,男,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诉被告苏永生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清县夹信子镇水利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仕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成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