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荣保平与安阳县崔家桥镇路马房村第四村民小组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保平,安阳县崔家桥镇路马房村第四村民小组,路海彬,路彬只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522号原告荣保平,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代理人袁增旺,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路马房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路和平,职务组长。第三人路海彬,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第三人路彬只,又名路爱彬,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荣保平与被告安阳县崔家桥镇路马房村第四村民小组、第三人路海彬、路爱彬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荣保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保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荣保平负担50元。审 判 长 耿新平人民陪审员 戚金霞人民陪审员 贾慧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卫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