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刑更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段杰祥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杰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刑更290号罪犯段杰祥,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北省武安市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6)冀0481刑初5号刑事判决,认定段杰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段杰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冀04刑终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汤晓兵、任志辉,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干警尹某、王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段杰祥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7)冀邯狱减字第302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段杰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段杰祥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驻邯郸监狱检察室减(假)意〔2017〕68号提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段杰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家属代其向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缴纳罚金三千元;2017年7月7日缴纳罚金一万七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段杰祥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段杰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杰祥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 强审判员 焦小力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