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花与被执行人陈宝英、翟延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花,陈宝英,翟延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林花,女,蒙古族,1941年11月5日出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陈宝英,女,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翟延民,男,汉族,1967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林花与被执行人陈宝英、翟延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陈宝英、翟延民已缴纳执行费0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0元,申请人林花对五查结果无异议,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5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雨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