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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3927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392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康陵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康陵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2017)京0114执3927号一案中,经查:

一、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

四、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

五、已将被执行列入失信名单。至此,本次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丙坤

审 判 员  薛恩同

代理

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伟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