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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辖终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佳科、龙玉碧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佳科,龙玉碧,詹元兴,刘宇杰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辖终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佳科,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玉碧,女,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元兴,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原审被告:刘宇杰,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上诉人张佳科、龙玉碧因与被上诉人詹元兴、原审被告刘宇杰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2017)闽0925民初5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佳科、龙玉碧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一案,被上诉人向刘宇杰订购葡萄种苗,刘宇杰则通过“一亩地”微信网络平台联系到上诉人,并由上诉人介绍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购买了4万多株葡萄种苗。上诉人张佳科只是居间中介人,涉案的葡萄种苗是否属于假种子,必须到兴安县种苗产地进行鉴定,还要将实际种苗销售者列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因此,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詹元兴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据当事人起诉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表明,本案系因产品责任引发的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詹元兴购买的葡萄种苗种植地在福建省××县××镇,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福建省××县境内,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詹元兴选择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向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张佳科、龙玉碧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游 翔审判员 朱豪侠审判员 林 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秀芬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