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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1612号

大庆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员会

裁判文书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盖家屯撤村转企管理工作委员会。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欠款730036元。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调查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邢海东

审判员  张明龙

审判员  王洪宇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葛景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