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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恢1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通化海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97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理事长。被执行人董俊平,女,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董俊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县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宣金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延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