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2刑初字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新、徐德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徐德满,苏正剑,苏正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2刑初字319号公诉机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新,曾用名“张庆新”,男,1982年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政府重点办主任,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2016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徐德满,绰号“满满”,男,1978年6月19曰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6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正剑,绰号“老扁”,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6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苏正选,男,绰号“长毛”,1980年7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因涉嫌犯贪污罪,2017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饶信检公诉刑诉[2017]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新、徐德满、苏正剑、苏正选贪污罪,被告人张新受贿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雪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新、徐德满、苏正剑、苏正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贪污罪2014年上半年,被告人苏正剑、苏正选和苏某3(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在信州区灵溪镇松山村稼轩大道与旅游集散中心交界处搭建的违章建筑面临拆迁。为了获得更多的拆迁补偿款,被告人张新、苏正剑二人商议,被告人张新在测量拆迁房时帮助被告人苏正剑多量一点房屋面积,从中分得部分虚报面积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后被告人苏正剑与被告人苏正选及苏某3(另案处理)商议后均表示同意。征地拆迁小组对被告人苏正剑、苏正选和苏某3〈另案处理)的违章建筑进行测量时,被告人张新安排被告人徐德满替换小组成员李某对违章建筑进行测量,并将该违章建筑多量了147.97平方米。之后,被告人张新安排被告人徐德满向被告人苏正剑索要1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被告人苏正剑、苏正选、苏某3三人均认可。2014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苏正剑三人的违章建筑共获得拆迁补偿款1097594元,其中多量的147.97平方米获得了拆迁补偿款311040元。被告人苏正剑、苏正选及苏某3(另案处理)三人在领取上述拆迁款后,在信州区茶圣路灵溪镇老派出所附近将10万元钱交给被告人徐德满,由被告人徐德满转交被告人张新。被告人张新收到10万元后,分给被告人徐德满2万元,剩余的211040元由被告人苏正剑、苏正选、苏某3三人均分。2、受贿罪2013年,被告人张新根据工作安排负责稼轩大道的拆迁工作,苏某1位于信州区灵溪镇松山村面积为1300余平方米的自建房属于被告人张新负责的拆迁范围。2013年5月左右,苏某1在其家中送给负责稼轩大道拆迁工作的被告人张新2万元现金,请求被告人张新在签订拆迁补偿合同时予以照顾。后被告人张新在拆迁工作对苏某1的房屋拆迁予以照顾。2013年6月中下旬拆迁补偿款下发后,苏某1为表示感谢又在其家中送给被告人张新6万元现金。2013年底,苏某2位于旅游集散中心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面临拆迁,为了将违章建筑划列为稼轩大道拆迁范围,加快拆迁进度,苏某2请时任灵溪镇重点推进办主任被告人张新吃饭唱歌。被告人张新表示,请吃饭唱歌无法办成此事,需要更多钱。之后,苏某2在信州区凤凰大道清源中学附近送给被告人张新2万元现金,被告人张新收钱后将苏某2的违章建筑划至稼轩大道拆迁范围内,加快了苏某2违章建筑的拆迁进度,同时在房屋附属物的计算上也给予苏某2照顾。2016年6月,被告人张新、徐德满、苏正剑在接到信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先后如实供述了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新如实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2017年1月,被告人苏正选接到信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新、徐德满、苏正剑和苏正选分别主动上交非法所得18万元、2万元、23.5万元和20万元,所有涉案款物均已上交财政专户。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新、徐德满、苏正剑、苏正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四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灵镇府字《2012》10号关于成立灵溪镇城东片区重点工程项目推进领导小组的通知,灵镇府字《2013》27号关于成立凤凰栋大道延伸段项目工作推进协调小组的通知,灵镇党字《2014》6号关于成立市旅游集散中心项目征迁工作指挥部的通知、中国银行流水明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某、李某、苏某1、苏某2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新、徐德满、苏正剑、苏正选以非法占有国有财产为目的,利用被告人张新的职务便利,采取虚报面积的方法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3110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贪污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新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2万元具有索贿情节。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新、徐德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正剑、苏正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德满、苏正剑、苏正选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新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张新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亦有真诚悔罪表现,无犯罪记录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德满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苏正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苏正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吴劲松人民陪审员  刘玲英人民陪审员  郑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诗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