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侯利伟、王雷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利伟,王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8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侯利伟,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执行人:王雷全,男,1980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侯利伟与被执行人王雷全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58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利伟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股权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王雷全名下有银行存款1216元,已划拨至本院账户,名下有汽车两辆,已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又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该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得到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582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志宗陪审员 齐旭宣陪审员 蒋晓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孟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