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87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徐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徐菊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徐敏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宁,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菊明,男,1971年4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与徐菊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徐菊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借款本金206789.15元,支付利息10700.62元(计算至2016年7月20日,及此后以结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17%计算至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并赔偿律师费15448元;若徐菊明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有权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登记在徐菊明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藏书穹灵路1900号2幢4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312091)房屋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230000元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2347元,由徐菊明负担。因徐菊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菊明支付233291.3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33291.37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3399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徐菊明名下坐落于苏州市××镇藏书××室房屋及车牌为苏E×××××的汽车一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处置,上述不动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除此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本院查明的情况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上述查封财产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44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长 栋代理审判员 赵强代理审判员任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顾 强书 记 员 罗 瑞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