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03执字第1052-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刘生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刘生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字第1052-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泰康中路20号。被执行人刘生行,男,1964年6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03民初字第64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来刘生行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生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生行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生行拥有位于××××城××楼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生行拥有位于××××城××楼房屋一套,用于清偿所欠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黄敬敏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