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亚杰与吕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杰,吕校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326号原告:董亚杰,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吕校勇,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郏县。本案在审理原告董亚杰与被告吕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亚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董亚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亚杰撤回对被告吕校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亚杰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少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