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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董亚杰与吕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亚杰,吕校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326号原告:董亚杰,男,198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告:吕校勇,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郏县。本案在审理原告董亚杰与被告吕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亚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董亚杰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董亚杰撤回对被告吕校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亚杰负担。审判员  白志强二O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  张少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