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3执11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3执11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女,汉族,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住包头市东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7)内0203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周世亮审判员 裴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