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执9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苏建华、李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苏建华,李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02执90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住所地:娄星区娄星北路。负责人:曹斌。被执行人苏建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李竹林,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建华、李竹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湘13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涟钢支行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302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玉林审 判 员 彭逸舟代理审判员 梁志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聂 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