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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乔放与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武荣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放,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武荣敏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670号原告:乔放,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京开五金建材批发市场北区B道**号。法定代表人:赵永智。被告:武荣敏,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平县人,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乔放与被告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武荣敏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乔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给付原告运赞109030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货站。被告武荣敏与其丈夫赵永智共同经营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自2009年开始,原告多次给被告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运输货物,期间被告虽有付款,但运费始终未付清。为此,2017年1月29日,被告武荣敏给原告写下一份欠条,该欠条中写明“下欠乔放运费壹拾万玖仟零壹拾元正(109030元)2017年1月29日”,该欠条上盖有被告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公章及赵永智手章。但此后被告并未付款。原告认为,原被告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提供运输服务后,两被告未付清运费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依法裁判。本院经审查,被告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已更名,不能再以北京安平联胜五金建材供应站名称作为本案被告故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乔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