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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79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朱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7920号原告:吴某,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被告:孙某,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被告:朱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刘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朱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