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4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与苏勇、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苏勇,衡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43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负责人:聂敏,该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凡,男,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苏勇,男,汉族,1977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衡斌,男,汉族,1969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苏勇、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25日起诉来院。2017年10月26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