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邓振华与被执行人刘翠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振华,刘翠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2执490号申请执行人邓振华,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翠欢,男,1963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振华与被执行人刘翠欢合同纠纷一案,汉寿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2民初71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翠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振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翠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振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翠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振华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