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5执31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严宁辉、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宁辉,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谢华勇,肖洁,王建飞,芮莹,肖贵红,王锡金,胡伦贵,李俐,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5执3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严宁辉,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迎宾大道71号龙峰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8092919-7。法定代表人谢华勇,男,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华勇,男,汉族,1977年10月21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洁,女,汉族,1982年4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建飞,男,汉族,1984年8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芮莹,女,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肖贵红,女,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王锡金,男,汉族,1949年10月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胡伦贵,男,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李俐,女,汉族,1978年10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赣州市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黄金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7460635262。法定代表人翁毅军。被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住所地:赣州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近。负责人王连生。申请执行人严宁辉与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谢华勇、肖洁、王建飞、芮莹、肖贵红、王锡金、胡伦贵、李俐、赣州市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谢华勇、肖洁、王建飞、芮莹、肖贵红、王锡金、胡伦贵、李俐、赣州市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谢华勇、肖洁、王建飞、芮莹、肖贵红、王锡金、胡伦贵、李俐、赣州市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谢华勇、肖洁、王建飞、芮莹、肖贵红、王锡金、胡伦贵、李俐、赣州市锦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提取被执行人赣州云天实业有限公司在赣州开发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及工程款利息收入人民币45080188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严宁辉。2017年8月17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银行存款人民币63442079元(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9月4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07民监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17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裁定中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由于该案执行期限过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