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78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高咏萍、陈润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咏萍,陈润兰,龙晓辉,杨敏,郭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78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高咏萍,女,196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陈润兰,女,1961年5月1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龙晓辉,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执行人:杨敏,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郭成,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4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高咏萍与陈润兰、龙晓辉、杨敏、郭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已对有存款余额的被执行人陈润兰、杨敏、郭成名下银行账户分别采取了冻结措施。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对上述银行账户实有存款予以划拨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咏萍后将上述被执行人陈润兰、杨敏、郭成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高咏萍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润兰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州江阳支行62×××60账户内存款7800元;上述账户存款在划拨后,解除该账户剩余款项的冻结措施。二、划拨被执行人杨敏在泸州市商业银行滨江支行21×××99账户内存款16200元、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毗卢支行62×××91账户内存款18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泸州纳溪支行23×××68账户内存款800元;上述各账户存款在划拨后,解除该账户剩余款项的冻结措施。三、划拨被执行人郭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云溪东路支行62×××90账户内存款20400元、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泸州市纳溪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仙信用社62×××36账户内存款5500元;上述各账户存款在划拨后,解除该账户剩余款项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启军代理审判员 陈 鹏代理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