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民终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达州骨科医院与蒲善平、周小洪、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州骨科医院,蒲善平,周小洪,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10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骨科医院。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南外镇泰宁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礼,规划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永恒,男,骨科医院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剑,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善平,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定荣,达州市达川区法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小洪,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龙泉路1号/大西街116号/西河路108号/复兴镇渠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清,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东侧巨鑫园小区*幢*楼**号**楼*号。负责人:张强,总经理。上诉人达州骨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蒲善平、周小洪、达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应审查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鉴定资质及鉴定人是否在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录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6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达州骨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段添天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玉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