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高志昌与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宏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昌,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易德实业有限公司,邱平,李德宏,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初314号原告(执行案外人):高志昌,男,1970年5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峰涛,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华,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请执行人):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28号楼中海国际中心12层法定代表人:周纪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张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有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被执行人):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B座194室。法定代表人:邱平。被告(被执行人):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纬三路西纬二路东创业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邱平。被告(被执行人):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60幢12层。法定代表人:邱平。被告(被执行人):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西14号。法定代表人:王昊。被告(被执行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宏扬香木林底商106-1号。法定代表人:薛素华。被告(被执行人):中电易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南路15号楼10层1座1122。法定代表人:张新建。被告(被执行人):邱平,男,1956年3月19日出生。被告(被执行人):李德宏,男,1964年9月5日出生。第三人(被执行人):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路北区长宁道。法定代表人:庞娜。原告高志昌与被告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中电华通通信有限公司、烟台信通智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中电华通数据网络有限公司、邱平、唐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电易德实业有限公司、李德宏、第三人唐山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高志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志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蒋春燕审 判 员 赵文军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 佳书 记 员 程 飞书 记 员 孙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