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申2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许小林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冀刑申260号许小林:你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刑终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17)冀07刑申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服,主要以原裁判认定你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原判决认定:你因岳母孙秀梅家分家析产一事与妻二嫂宗素芳及宗素芳女儿黄艺伟发生矛盾。2015年3月15日8时许,你与黄艺伟母女在孙秀梅家门前相遇并相互撕扯,你用拳头击打黄艺伟头部,致黄艺伟倒地昏迷。被害人丁朝枝(系宗素芳嫂嫂)看见后上前拉架时被你朝嘴部打了一拳,当场致两枚下门牙脱落。你被黄艺伟母女抓伤脸部,且手部受伤。经鉴定:丁朝枝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黄艺伟和你的伤情为轻微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怀安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情况说明,鉴定人黄强就鉴定意见当庭作出说明,李旭飞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丁朝枝住院治疗时的伤情照片,证人宗素芳、黄风英、宗建国、黄明园、黄利萍、孙秀梅、杨湘峰、宗燕霞、崔铁、倪宏杰、李旭飞的证言,被害人丁朝枝、黄艺伟的陈述,你的供述,丁朝枝、黄艺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你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证据证实。原审法院认为,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朝枝、黄艺伟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以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你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朝枝、黄艺伟各种经济损失共计8377.04元和12886.81元。原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判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