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庞春梅与刘殿利、冯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梅,刘殿利,冯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57号原告:庞春梅,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殿利,乾安县人,住乾安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冯丽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春梅与被告刘殿利、冯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原告庞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春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庞春梅负担187.5元,剩余187.5元退还给���告庞春梅。审 判 长 尹洪才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