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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庞春梅与刘殿利、冯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春梅,刘殿利,冯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1557号原告:庞春梅,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刘殿利,乾安县人,住乾安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冯丽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春梅与被告刘殿利、冯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原告庞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庞春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庞春梅负担187.5元,剩余187.5元退还给���告庞春梅。审 判 长  尹洪才人民陪审员  于丽娜人民陪审员  史东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