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特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雷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贾雷振,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特292号申请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东环路南头,组织机构代码:70084063-3。法定代表人:苏玲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仕景,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贾雷振,男,1981年6月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被申请人: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杨文霞,河北正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企公司)与被申请人贾雷振、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欣和电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邯郸市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终)【2017】275-5号仲裁裁决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事实与理由:1、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贾雷振索要的是生活费,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作出非终局裁决;2、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贾雷振追索生活费一个申请,而仲裁委却作出六份裁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3、贾雷振在仲裁、诉讼中明确提出其与欣和电力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应支付贾雷振生活费,支付主体应为欣和电力。贾雷振称,申请人的撤裁理由不成立,请求予以驳回。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称,申请撤裁的理由不成立,贾雷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业经终审判决认定,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请求驳回申请人的撤裁申请。经审查查明:2017年9月4日,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邯劳人仲案(终)【2017】27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贾雷振支付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生活费共计7952元。另查明,贾雷振向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共递交仲裁申请19份,仲裁委按照不同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在未改变仲裁请求总时间段和生活费数额的情况下,并经贾雷振同意合并作出6份裁决书。再查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4民终15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贾雷振与康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认为,生活费系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贾雷振并非提出一个仲裁申请,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根据贾雷振递交的19份申请并征得其同意,在未改变总时间段和生活费数额的情况下作出的六份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定程序;因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4民终1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贾雷振与康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康企公司主张支付主体应为欣和电力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所述,邯郸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邯劳人仲案(终)【2017】275-5号仲裁裁决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不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康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段子勇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书记员樊书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