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杜书岭与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书岭,李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民初2450号原告:杜书岭,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3日,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被告:李伟,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日,生于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原告杜书岭与被告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书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书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工资104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原告跟随被告在新疆干活,被告欠原告工钱10430元未结清。经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并有被告本人给原告写下的欠条1份。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工钱10430元,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李伟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书岭跟随被告李伟工作,工作完结后,李伟尚欠原告工资10430元。2016年2月7日,李伟向原告杜书岭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下有工资10430元,一万零四百三十元,李伟,2016年2月7号。并约定2月30日前给付。本院认为,原告杜书岭跟着被告李伟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工作完结后,被告应该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10430元,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杜书岭工资款10430元。案件受理费30元,��被告李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咏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