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10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曲大伟与孔运香、张银平等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大伟,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银平,孔运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10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曲大伟,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1号一层南侧、九层、十层、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郭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宁艳,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荣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银平,男,1966年9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运香,女���1965年5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上诉人曲大伟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张银平、孔运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曲大伟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曲大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曲大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4666元,由曲大伟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兆晖审 判 员 曹 欣审 判 员 赵婧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莹莹书 记 员 崔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