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关纯、于松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关纯,于松胜,王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刘关纯,男,195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于松胜,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被执行人王立华,男,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本院在执行刘关纯与于松胜、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于松胜、王立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