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滑县支行与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住滑县道口镇卫河路东头路北被执行人:祁某某,男,1978年6月4日生,汉族。滑县公证处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的(2017)滑证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与崔某某、祁某某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祁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235**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祁某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235**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要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