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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36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惠州市惠城区红缨艺童幼儿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惠州市惠城区红缨艺童幼儿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369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2010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理人:钟某,女,汉族,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白泥路10号御湖苑2栋1单元801房。委托代理人:周燕枢、杨静,系广东邦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红缨艺童幼儿园,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银岭路22号。法定代表人:朱香连。委托代理人:王治平,系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期湖塘路5号水云居办公室1层、4-6层。负责人:陈飞龙。委托代理人:张琳,女,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红缨艺童幼儿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10月25日以与被告经过协商并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艳审 判 员  龙伟永审 判 员  肖石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冯荣超书 记 员  袁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