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映彬与刘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映彬,刘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崔映彬,男,汉族,1973年10月1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被执行人:刘朝荣,男,汉族,1980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原告崔映彬诉被告刘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3424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受理了崔映彬申请执行刘朝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刘朝荣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代理审判员 范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日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