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何智伟、绰号何老师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智伟,绰号何老师,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232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智伟、绰号何老师,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肖和平,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冯小平,绰号阿杰,男,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谢东萍,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文浩,男,1988年7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丽霞,广东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易冬如,绰号阿军,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23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万辉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被告人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在被告人易冬如的居间介绍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赌场内借钱给被害人刘某,并扣留刘某的居民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手机作为抵押,后刘某将借来的钱在赌场全部输完。同年5月31日12时许,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为确保刘某尽快归还上述借款,遂强行将刘某从上述赌场带至中山市坦洲镇十四村冲尾街三巷16号假日公寓406房进行看管。同年6月1日下午2时许,接报的公安人员在上述房间解救出刘某,抓获了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并在何智伟处缴获刘某的行驶证、驾驶证及开房押金收据1张、上述借款合同1份。归案后,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缴回的行驶证、驾驶证已发还给刘某。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的亲属代为赔偿刘某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依法惩处。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已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易冬如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三名辩护人均提出何智伟、冯小平、黄文浩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智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二、被告人冯小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三、被告人黄文浩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四、被告人易冬如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缪慧莹连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