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82执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崔家铭申请执行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家铭,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413号申请执行人:崔家铭,男,199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孙志远,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崔家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770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网上查询和实地查询,均查询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讯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2017)豫0482民初792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41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延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帅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