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许颖、许浩然等与卢长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颖,许浩然,卢长征,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杜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5199号原告:许颖,女,200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原告:许浩然,男,200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二原告法定代理人:许安全,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系二原告父亲。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春,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卢长征,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曹钦成,职务:总经理。被告:杜齐,女,199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许颖、许浩然与被告卢长征、杜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许颖、许浩然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颖、许浩然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颖、许浩然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许颖、许浩然负担。审判员 蒋 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永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