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陶务宏、亓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务宏,亓志国,亓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2号申请人:陶务宏,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志国,男,1977年阴历8月6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亓玉刚,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莱芜市莱城区,住莱芜。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莱城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亓志国名下账户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0)莱城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